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教育管理 符合条件的香港、澳门永久性居民现可在内地开设个体诊所

2008-3-1 13:57:23

  卫生部近期下发《关于落实内地与香港、澳门《〈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〉补充协议四》中有关医疗服务事项的通知》(卫医发〔2007〕303号以下简称《通知》),规定符合一定条件的香港、澳门永久性居民可在内地开设个体诊所。目前取得内地《医师资格证书》(临床、中医、口腔类别的执业医师)的香港、澳门服务提供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,可在内地申请开设个体诊所:(一)具有香港、澳门合法行医权,在香港、澳门执照行医满5年,或在两地连续行医时间合计满5年;(二)在内地从事同一专业临床工作连续5年以上。 

 《通知》规定1名香港或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只能开设1所个体诊所,由其本人全资举办,并担任该个体诊所的负责人,并详细规定了诊所的诊疗科目设置、注销情形、聘用医师要求、名称组成、设置执业申请程序等内容。目前卫生行政部门已开始按照《通知》要求,做好港澳居民在内地开设个体诊所的相关工作。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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